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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二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朱祝林与被告宋盛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祝林,宋盛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二重字第4号原告朱祝林,男。委托代理人林爱庭,男。系朱祝林之夫。特别授权。被告宋盛渐,男。原告朱祝林与被告宋盛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2)资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被告宋盛渐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郴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为由,撤销本院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祝林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朱祝林承担。审 判 长  谭智勇代理审判员  许译匀代理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