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东江与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江,李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268号原告张东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文杰,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东江诉被告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文杰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东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王晓晖审判员 郭文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