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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雷宏刚与任建明、韦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宏刚,任建明,韦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雷宏刚,男。委托代理人弥小强,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建明,男。被执行人韦艾玲,女。本院在执行雷宏刚与任建明、韦艾玲民间借贷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建明、韦艾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雷宏刚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任建明、韦艾玲可供执行的线索,201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雷宏刚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已阶段性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雷宏刚申请执行任建明、韦艾玲民间借贷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判员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