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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志民与房山区河北镇南道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民,房山区河北镇南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952号原告李志民,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被告房山区河北镇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南道村。法定代表人刘金武,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民诉被告房山区河北镇南道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民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房山区河北镇南道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