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建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韩建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120号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脱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先海。被告韩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建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蒲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