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003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332-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尹宜柏。委托代理人:吴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黄军民,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了(2013)三执字第0033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238.5元。现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238.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祖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