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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白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许金平与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平,XX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白民初字第158号原告许金平,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光,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朝辉,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金平诉被告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2013年10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金平委托代理人范希魁,被告XX光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朝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金平诉称,2009年12月8日,被告XX光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3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XX光,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此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钱紧张为由拒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XX光辩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于2009年随原告在呼和浩特承包的工地打工,原告让被告从其处领钱给工人发工资。2009年底,被告从原告手中取走工资款30000元,向其写了一份30000元的欠条,该款被告已支付给包括被告在内的工人。原被告商定年底对账,因其它原因双方未对账,双方出具的欠条也没有销毁。被告并不欠原告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8日,被告XX光借原告许金平现金30000元整,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如下内容:“欠条,XX光借许金平现金30000元,借款人XX光,2009年12月8日”。另查明,原告许金平于2008年12月29日给被告XX光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呼市园艺新家园工程,XX光工资,欠款8988元,欠款人许金平,2008年12月29日”。2009年5月29日,原告许金平还给被告XX光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呼市园艺新家园工程,XX光工资,81个工×工资100元一天=8100元,欠款人许金平,2009年5月29日”。上述事实,由原告许金平提交的一张欠条,被告XX光提交的二张欠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明。所有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XX光借原告许金平现金30000元由其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本人也当庭认可,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定。被告XX光辩称,借款30000元是给工人发工资,包括其本人工资17088元。原告当庭不认可该款用于给工人发工资,如果原告拖欠其他工人工资,债权人可向本案原告另行主张权利,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要求抵消欠其本人工资17088元,与本案也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其也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被告该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该项要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XX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选让审 判 员  杨建峰人民陪审员  徐国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元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