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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3年10月28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1年4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拒绝签收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景会审 判 员  齐国强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