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吉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徐吉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2603号原告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郭庄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0648618-8。法定代表人于汉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良,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吉鸿,男,1965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9日,被告购买原告公司的圆葱,尚欠圆葱款15000元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圆葱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徐吉鸿辩称,欠款属实,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徐吉鸿欠原告公司圆葱款人民币150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于2013年11月3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