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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世良与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良,方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刘世良。被告:方伟。原告刘世良诉被告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聂留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9、2010年间,被告方伟向原告借款4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2013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4000元,2013年9月1日前归还。期至,经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世良借款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