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树珍与被告张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树珍,张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735号原告罗树珍,女。被告张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树珍诉被告张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