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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树棠起诉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围垦指挥所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树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0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树棠,男,汉族,1948年7月20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再审申请人李树棠起诉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围垦指挥所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立民终字第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树棠申请再审称:1、李树棠为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围垦指挥所职工,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围垦指挥所存在劳动关系。2、李树棠交纳了退休统筹费,应补办退休手续和享受退休待遇。3、要求有关证人出庭作证。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李树棠曾因相同事由、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由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江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树棠在就同一事实和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李树棠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李树棠主张法院应受理其起诉,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李树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树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蓝中伟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