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少春与刘庙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春,刘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张少春,男,汉族,61岁,洛宁人。被执行人:刘庙武,又名刘妙武,男,43岁,洛宁人。洛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大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庙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庙武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张少春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大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海萍执行员 :魏利军执行员 :李军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斐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