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3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吴延军申请执行屈晓育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军,屈晓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90-1号申请人吴延军。委托代理人李璟。被申请人屈晓育。吴延军申请执行屈晓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800元,本次执行8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执行标的898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9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