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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玲玲、张学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玲玲,张学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保字第33号申请人: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南路66号。被申请人:张玲玲。被申请人:张学晓。申请人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玲玲、张学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9881.69元或查封其同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诉讼后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玲玲、张学晓银行存款人民币149881.69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君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