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5号原告曾某,女,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桂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罗萍,湖南奋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文忠,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萍、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2007年底,原告经表姐介绍认识了被告,双方于2008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15日生下女儿李梓鑫。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后不久,被告便经常与前女友及其他女性联系,且被告嗜好赌博,对家庭照顾较少,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悔改,也给了被告多次机会,但被告每次都答应的很好,事后又屡屡就范。为缓和双方矛盾,2012年过完年后,原告便一直住在父母家,无奈事与愿违,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李某还允许朋友在家里吸毒,让原告无法接受。2013年6月,被告李某的父亲到原告父母家大吵大闹,使双方分歧越来大。现原告对这场婚姻已彻底失去了信心,只想尽快结束这场让双方都感到痛苦的婚姻。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梓鑫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李梓鑫满18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路康达尔蝴蝶堡2栋19层A座19B号住房的一半归原��所有(价值1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曾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2、常口信息,拟证明被告李某的身份;3、常住人口登记卡3张,拟证明婚生女儿李梓鑫的户口落在原告处;原告父母系单位职员、退休职工,有充足的精力和时间照顾李梓鑫;4、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5、世纪佳缘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李某在与原告登记结婚不到一个月,就隐瞒自己结婚的事实在网上找女朋友;6、照片5张,拟证明原告不在家期间,被告与朋友在家吸毒;7、QQ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李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8、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在婚后购买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路康达尔蝴蝶堡2栋19层的房屋,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9、李梓鑫上学花销的收据,拟证明婚生女儿李梓鑫现已在桂阳县小哈佛高级幼儿园就读,且一直是由原告母亲在照顾;10、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被告因认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架,亦未建立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女儿照顾甚少,女儿李梓鑫一直由原告与原告父母照顾。11、电话录音,拟证明原被告在登记结婚不久曾闹过离婚,双方感情早已有裂痕,婚后一直未建立夫妻感情;康达尔蝴蝶堡2栋A座2A-17C号房屋是经被告李某同意才出售的;被告李某与朋友在家吸毒的事实;原、被告都对离婚不持异议,只是对财产和小孩的抚养权产生争议;被告李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为呵护原告,安排原告在家静心养胎,且被告除了处理公司生意外,其余时间都陪伴在原告身边。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响,被告公司的生意每况愈下,为处理公司业务,被告每天忙碌,以致身体染病,导致生活上对原告有照顾不到位的地方,希望原告可以体谅,被告也将努力改正。被告是深圳市万江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友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2008年12月22日,原、被告未经深圳市万江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和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公司资金分别购买了“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路康达尔蝴蝶堡2栋19层19B房(公司支付首付款487755元,余款39万元按揭贷款,业主李某)”与“深圳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路康达尔蝴蝶堡2栋17层17C房(公司支付首付款230612元,余款15万元按揭贷款,业主曾某)”。虽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两套住房的业主写的分别是被告与原告,但是根据《公司法》规定,该两套住房应为公司资产,而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蝴蝶堡2栋17层17C房作价1310000元转让给他人,并将该笔财产转移。现深圳市万江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追回该笔款项及所产生的利益,以维护公司资产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虽经过短期的恋爱而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感情融洽,被告承认在公司最困难的时期怠慢了原告,被告希望原告能看在家庭、小孩的份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李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深圳市万江源科技公司给李某、曾某的函,拟证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路康达尔蝴蝶堡2栋17层17C房与2栋19层A座19B房的首付款来源于深圳市万江源科技公司的财产,这两套房屋不是原、被告共同财产;13、记账凭证及现金支票存根,拟证明原告在未经公司及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22��擅自开出金额为230612元、487755元的现金支票为蝴蝶堡的两套房产支付首付款;14、深圳市万江源科技公司章程,拟证明原告在未经公司及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22日擅自开出金额为230612元、487755元的现金支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15、交通银行深圳金叶支行出具的欠款明细,拟证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路康达尔蝴蝶堡2栋19层A座19B房至今尚欠按揭款本利359737.7元。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李某对原告曾某提供的证据1、2、3、4、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6、7、9、10、11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曾某对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12、15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3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明方向有异议。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结合本案庭审情况,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3、4、8、9、12、13、14、15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6、7、10、11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和质证、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7年底,原告经表姐介绍认识了被告,相识一个多月后,双方于2008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15日生下女儿李梓鑫。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融洽。后因被告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生意每况愈下,被告每天忙于生意,一时疏于对家庭的照顾,亦未处理好与原告娘家的关系,使得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变得冷淡。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梓鑫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李梓鑫满18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路康达尔蝴蝶堡2栋19层A座19B号住房的一半归原告所有(价值18万元)。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路康达���蝴蝶堡2栋购买了17层17C房与19层A座19B房,且两套房屋的首付款是深圳市万江源科技公司支付的,分别登记在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名下。现蝴蝶堡2栋17层17C房已出售,19层A座19B房尚有359737元的按揭贷款未还。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之间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没有处理好事业与家庭之间的关系,疏于对家庭的照顾,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在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给其一次机会,与原告和好如初,共筑美好家庭。如原、被告双方以家庭为重,多加沟通,被告正确处理好事业与家庭的关系,原、被告完全可能和好如初,重建幸福家庭,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曾��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