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运盐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增峰与被执行人山西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增峰,山西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运盐执字第309-1号申请人吴增峰,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黄河大道218号。被执行人山西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澹态少平,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运城市新鸿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0)运盐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0年11月11日依法查封了申请人吴增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L32**号车辆一辆、查封了担保人运城市新鸿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8X098号轿车一辆,于2010年11月12日查封了申请人吴增峰所有的位于本市工农西街(盛世花园)5单元20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093543**号、位于本市解放北路88号达隆商城7#2层65号房屋一套,现法院作出的(2010)运盐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吴增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L62**号车辆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运城市新鸿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8X0**车辆的��封。解除对申请人吴增峰所有的位于本市工农西街(盛世花园)5单元2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093543**号)的查封。解除对申请人吴增峰所有的位于本市解放北路88号达隆商城7#2层65号房屋(房产证号为:063431**)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李敬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