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崔和梅与方军、安徽鼎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鼎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和梅,方军,安徽鼎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鼎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56号原告:崔和梅,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方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鼎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负责人:江晓琳。被告:安徽鼎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和梅诉被告方军、安徽鼎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鼎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和梅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方军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枫丹白鹭湖公馆某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和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方军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枫丹白鹭.湖公馆某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