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73号原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朱志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仲球、黄瑞芬,均系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叶小明,院长。委托代理人朱永胜,系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诉被告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轻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招伟妍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仲球,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永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4月15日,通过公开招标,原告中标被告南海校区二期学生公寓工程(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并于2005年5月30日签署了GF-1999-0201号(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南海校区二期学生公寓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被告南海校区二期学生公寓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小区市政工程、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及相关的配套工程等。签约后,原告为满足被告秋季新生入学入住宿舍的要求,日以继夜,加班加点,完成施工任务,2005年10月6日将完成楼宇交付被告使用,并获得被告工期奖励90万元。完工后,被告一直没有足额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在原告无数次催促下,被告才委托广东诚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核造价为44879861.7元。此后,被告陆续偿付了部分工程款,但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850000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6条,被告应在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支付工程款95%,其余5%保修金在1年保修期满后10天内予以支付;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34条,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按欠款额的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标的工程于2005年10月6日交付使用,保修期早于2006年10月5日届满。被告在使用标的工程逾8年,即便审计结果在2011年9月5日确定后,被告仍以种种理由对原告工程款拖而不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0000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金额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从2011年9月6日算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暂算至2013年8月6日为141188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施工合同的义务(即没有协助被告办理施工许可证,没有履行相关的保修义务),被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导致本案纠纷。原告未履行相关的保修义务,被告根据合同行使相关的权利。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款办理竣工验收后才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对原告请求的工程款余款850000元没有异议,但应当对保修部分进行抵扣。被告主张抵扣保修的金额为1629713.16元。原告计算工程款违约金本金有误,应当按照850000元计算。因双方一直在协商工程余款的支付,最后一笔款的支付时间是2013年7月10日,违约金应从2013年7月10日起算。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过高,应调整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综上,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理由依据。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资料、信息查询结果(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中标通知书(1份,原件),证明原告中标承建被告南海二期学生公寓工程。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原件),证明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5、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南海校区二期学生公寓项目移交使用报告(1份,原件),证明工程于2005年10月6日移交被告使用。6、关于申请拨付“轻工学院南海校区二期学生公寓工程”工期奖励金的函(2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催促被告划拨工期奖。7、关于再次请求拨付“轻工学院南海校区二期学生公寓工程”工期奖励金的函(2份,原件),证明原告催促被告划拨工期奖。8、2005年12月26日关于二期学生公寓工程的赶工奖金的函(1份,原件)、2006年1月13日关于二期学生公寓工程的赶工奖金的函(1份,复印件),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划拨工期奖余额40万元。9、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南海校区二期学生公寓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报告(1份,原件),证明工程造价44879861.7元。10、工程收款情况表(1份,原件),证明原告收到工期奖90万元,被告尚欠工期奖850000元。11、资质证书(1份,原件),证明原告的施工资质。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3、6-8无异议。对证据4无异议,证据4约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不仅是发包人的工作,也是原告应当协助的义务;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当在竣工验收并审核通过后支付95%,被告现支付的工程款已经超过98%;通用条款第26.4款、专用条款第33.3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并不矛盾,应同时使用,且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于调整;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了保修时间,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了原告的保修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原告不进行保修,被告可派人修理,修理费用应予抵扣。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移交使用是原、被告、监理单位协商一致进行移交使用的。对证据9无异议,是被告委托进行的造价评估,报告书附件1中显示会签的时间是2011年9月28日,该报告书应在2011年9月28日生效。对证据10中支付的流水记录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计算有异议,属于原告的陈述。证据11由法庭进行审查。被告在诉讼中提供下列证据:1、被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3、申请书(1份,原件)。4、2010年7月28日关于办理有关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尽快进行综合验收的函(1份,原件)。5、2012年6月15日关于办理有关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尽快进行综合验收的函(1份,原件)。6、2012年9月6日关于办理有关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尽快进行综合验收的函(1份,原件)。7、2012年12月26日关于办理有关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尽快进行综合验收的函(1份,原件)。证据3-7,用以证明原告未履行协助办证及进行综合验收的义务。8、关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质量保修的通知(1份,原件)。9、2008年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栏杆维修)(1份,原件)。11、南海校区二期学生公寓栏杆维修工程中标公示(1份,原件)。12、南海校区二期学生公寓栏杆维修工程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1份,原件)。13、工程结算书(1份,原件)。14、编号001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15、关于二期学生公寓抢修水管事宜(1份,原件)。16、学生公寓抢修水管统计表(1份,原件)。17、编号002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18、走廊灯维修项目金额统计表(2006年7-8月)(1份,原件)。19、走廊灯维修项目金额统计表(2006年9月)(1份,原件)。20、编号004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21、代施工单位维修项目金额统计单(1份,原件)。22、编号006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2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水管抢修)(1份,原件)。24、2007年6月13日关于二期学生公寓抢修水管事宜(1份,原件)。25、学生公寓抢修水管统计表(1份,原件)。26、编号007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27、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期抢修水管,开工日期2007年6月26日)(1份,原件)。28、2007年6月26日关于二期学生公寓抢修水管事宜(1份,原件)。29、编号008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3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期抢修水管,开工日期2007年7月7日)(1份,原件)。31、2007年7月9日关于二期学生公寓抢修水管事宜(1份,原件)。32、编号009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3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期水管,开工日期2007年7月15日)(1份,原件)。34、2007年7月19日关于二期学生公寓抢修水管事宜(1份,原件)。35、编号010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3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期水管抢修,开工日期2007年8月14日)(1份,原件)。37、抢修学生公寓水管的项目和费用汇总表(1份,原件)。38、二期学生公寓综合项目维修费用金额统计单(1份,原件)。39、编号015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40、工程预(结)算书(工程编号06MD03QX-N007)(1份,原件)。41、编号037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4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学生公寓检查线路、整改线路1-8栋、25-30栋)(1份,原件)。43、工程预(结)算书(工程编号06MD12QX-N055)(1份,原件)。44、学生公寓检查线路及整改线路数量清单(1份,原件)。45、编号2007-035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4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学生公寓2#楼外围维修、拆工地临设)(1份,原件)。47、建筑工程(结)算书(07-026#)(1份,原件)。48、施工现场签证单(1份,原件)。49、编号2008-004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5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二期学生公寓卫生间补漏、天花维修)(1份,原件)。51、建筑工程(结)算书(08-003#)(1份,原件)。52、2007年2月5日施工现场签证单(2份,原件)。53、编号2008-022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5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学生公寓梯间伸缩补漏工程1-8#楼)(1份,原件)。55、建筑工程(结)算书(08-045#)(1份,原件)。56、2008年6月25日施工现场签证单(4份,原件)。57、编号2008-023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5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学生公寓梯间伸缩补漏工程25-30#楼)(1份,原件)。59、建筑工程(结)算书(08-046#)(1份,原件)。60、施工现场签证单(3份,原件)。61、编号2008-023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原件)。6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学生公寓梯间伸缩补漏工程25-30#楼)(1份,原件)。63、关于二期学生公寓工程遗留问题的函(1份,原件)。证据8-63,用以证明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64、2011年10月20日工程款支付支付证书(1份,复印件)。65、2011年10月20日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1份,复印件)。66、2012年6月1日工程款确认书(1份,复印件)。67、发票联(NO.08745242)(1份,复印件)。68、原告账户信息(1份,复印件)。69、2012年9月24日工程款支付支付证书(1份,复印件)。70、2012年9月21日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1份,复印件)。71、2012年9月24日工程款确认书(1份,复印件)。72、发票联(NO.08084293)(1份,复印件)。73、2013年1月21日工程款支付支付证书(1份,复印件)。74、2013年1月21日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1份,复印件)。75、2013年1月21日工程款确认书(1份,复印件)。76、2013年7月11日工程款支付支付证书(1份,复印件)。77、2013年7月9日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1份,复印件)。78、2013年7月10日工程款确认书(1份,复印件)。79、关于二期学生公寓工程尾款的函(1份,复印件)。证据64-79,证明工程款支付的情况。80、关于轻工学院学生宿舍质量保修的回复函(1份,原件)。81、关于保修问题的函(1份,原件)。82、校区内报修情况统计表(1份,原件)。83、关于保修问题的函(1份,原件)。证据80-83,证明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8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份,原件)。8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份,原件)。86、国有土地使用证(1份,原件)。证据84-86,证明涉讼工程合法建设。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但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办理相关证件的义务应是被告的义务,保质期应当从实际竣工时间(即2005年10月6日)起算。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清楚,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是被告的单方陈述。对证据4-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办理相关证件的义务应是被告的义务。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在收到被告的保修通知以后,原告都会派人进行保修。对证据9有异议,原告没有参与,根据合同附件3的第3条约定属于保修内容、项目被告在需要维修时通知原告,原告确认收到,也不派人进行保修,被告才可以另行找人修理。对证据10-63有异议,根据合同附件3的第3条约定属于保修内容、项目被告在需要维修时通知原告,原告确认收到,也不派人进行保修,被告才可以另行找人修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通知原告,而原告不进行维修。对证据64-79无异议。对证据80无异议,是原告发出的,证明原告履行保修义务。对证据81-83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84-86无异议。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1-9、11及被告出示的证据1、2、4-8、64-80、84-86因对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9各方签署时间不一,本院以最后落款日期为准。原告出示的证据10为原告单方制作,对原告认可工程款支付情况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出示的证据3由被告出具,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被告证据9-63、81-83本院综合进行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2005年4月15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南海校区二期学生公寓建设工程;合同价款44609.592.2元;(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向承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专用条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应于60天内提交完整工程结算报告,经甲方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3)保修金:留5%工程结算款为保修金,1年保修期满后,10天内予以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延误一天,按所欠款项的万分之四计付违约赔偿费给承包人,工期顺延;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每延误一天,按所欠款项的万分之四计违约赔偿费给承包人;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万分之四计违约赔偿费给发包人;(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土建工程为二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二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005年9月29日,原、被告会同监理单位签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南海校区二期学生公寓项目移交使用报告》,内容:“……由于本工程还没有办理报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未成熟。综合各方意见,同意先办理移交使用手续,并将工程项目及场地移交建设单位。待建设单位办理报建后,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及场地移交建设单位后,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开始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保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及场地的安全和产品保护。”2006年4月12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关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质量保修的通知》。2006年4月18日,原告向监理单位回复《关于轻工学院学生宿舍质量保修的回复函》。2010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办理有关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尽快进行综合验收的函》。2011年9月28日,原、被告会同监理单位、审核单位对涉讼工程进行结算审定,审定结算造价为44879861.7元。被告分别于2012年6月15日、9月6日向原告发出《关于办理有关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尽快进行综合验收的函》截止至2013年7月10日,被告合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829861.7元、工期奖励金90万元,工程余款850000元。2013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3年10月21日,轻工学院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89号],请求六建公司履行协助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义务,履行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义务,履行保修义务、赔偿工程保修款项614279.9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工程规划、施工、竣工等需建设、勘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配合进行,各方均应对此提供必要协助、提交相关的资料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双方在工程未完备手续情况下先行施工,工程已实际完工并交付使用,上述协助义务为原告负有的合同义务之一,但该义务并非约定的先履行义务,被告以原告未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抗辩不予支付工程余款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工程于2005年9月29日交付使用,约定保修期限已届满,且现被告所述的质量问题已另行修复,被告以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抗辩不予支付工程余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应否承担质量问题赔偿责任,被告已另案提起诉讼,本案不作审查处理,被告出示的证据9-63、81-83的效力在本案中不作认定。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但工程已于2005年9月29日实际交付使用,并于2011年9月28日结算,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85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工程于2011年9月28日结算,其时欠付款项金额已明确,原告请求对应付未付款项计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以(已付款项)最后一笔支付日期起算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违约金应从结算次日即2011年9月29日起计算,原告请求从2011年9月6日起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为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套用的合同条款内容,双方协商另行约定部分在专用条款中对对应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两者不一致的,应适用专用条款中双方约定内容,被告认为两者同时适用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专用条款对双方各自的违约(逾期付款/工期延误)均约定(以欠付款项/以工程总价款)按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双务对等的;对比同期利率水平,日万分之四的标准非过高,被告认为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50000元予原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二、被告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应以850000元为本金从2011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付款日止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予原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7.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绍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