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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子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子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甲。被执行人冯某乙。申请人冯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刑初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邹刑初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