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商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伟与陈建通、朱国林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伟,陈建通,朱国林,章小芬,余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再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建通。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国林。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章小芬。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余爱珍。申请再审人王伟因与被申请人陈建通、朱国林、章小芬、余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温龙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伟于2013年10月31日以被申请人余爱珍身份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再审人王伟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再审人王伟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申请再审人王伟负担。审 判 长 程 建审 判 员 潘丽红代理审判员 陈培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赛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