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一初字第02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钱叶茂、黄代好与江生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叶茂,黄代好,江生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492号原告:钱叶茂,男,194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黄代好,女,194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江生美,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叶茂、黄代好与被告江生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叶茂、黄代好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叶茂、黄代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1元,减半收取2485.5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朱长明代理审判员 姚 丽人民陪审员 李有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会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