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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樊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24日,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系薛某某之母,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樊某,女,生于1981年8月7日,汉族,村民。薛某某诉与樊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韩速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2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11280元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韩速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