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樊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24日,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系薛某某之母,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樊某,女,生于1981年8月7日,汉族,村民。薛某某诉与樊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韩速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2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11280元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韩速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