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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延同升、郭建军、延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延同升,郭建军,延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法定代表人尹兆禄,行长。被执行人:延同升。被执行人:郭建军。被执行人:延明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同升、郭建军、延明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延同升、郭建军、延明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王彦山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