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崔文勤与常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崔某某,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常某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祥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