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陆道秀与瑞安市渔港水产冷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道秀,瑞安市渔港水产冷冻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081号原告陆道秀。被告瑞安市渔港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道秀与被告瑞安市渔港水产冷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道秀以主体错误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道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道秀负担(原告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