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曹永辉与王文耀机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永辉,王文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岐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曹永辉,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2日,干部,系陕CM8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所有人。被申请人王文耀,女,汉族,生于1991年2月10日,农民。系陕CWY4**号长城牌小型轿车驾驶人、所有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准备起诉,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陕CWY4**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CWY4**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