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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陆XX与韦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XX,韦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陆XX,19XX年XX月X日出生。被告韦XX,19XX年X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诉被告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X于2013年10月31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XX撤回对被告韦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XX负担。审 判 长  韩 艳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远来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