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陆XX与韦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XX,韦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陆XX,19XX年XX月X日出生。被告韦XX,19XX年X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诉被告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X于2013年10月31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XX撤回对被告韦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XX负担。审 判 长 韩 艳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远来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