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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顾玉平、周广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顾玉平,周广珍,袁居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商初字第360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龙袍资金合作社),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通玉路47号。法定代表人钟有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宝。委托代理人薛君。被告顾玉平,男,1971年10月7日生。被告周广珍,女,汉族,1971年12月20日生。被告袁居金,男,汉族,1974年3月9日生。原告龙袍资金合作社诉被告顾玉平,并追加被告周广珍、袁居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袍资金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薛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玉平、周广珍、袁居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袍资金合作社诉称,2012年5月5日,原告与借款人周广珍与担保人顾玉平、袁居金签订一份签订借用互助金合同,约定借款人周广珍借款5万元,月利率13‰;归还日期为2012年11月4日;担保人顾玉平、袁居金为该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周广珍借款后仅偿还部分利息,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担保人也未能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多次追要借款无获,故起诉要求周广珍归还借款5万元,并偿付利息(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3‰计算);要求顾玉平、袁居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广珍未作答辩。被告顾玉平未作答辩。被告袁居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龙袍资金合作社与借款人周广珍、担保人顾玉平、袁居金签订一份借用互助金合同(编号1012446)。合同约定借款人周广珍借用互助金5万元,月利率13‰,归还日期为2012年11月4日;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承担使用费率的50%支付罚款,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担保人自愿对该合同借款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借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立即履行清偿义务;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有约定。2012年5月5日,保证人顾玉平、袁居金及借款人周广珍与龙袍资金合作社又签订一份保证承诺书,保证承诺书约定:1、保证人对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编号1012446)承担连带责任。2、借款人承诺按期还款,否则视为借款人根本违约,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费、违约金等。3、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保证人必须对本金、占用费、罚款履行还清义务;诉至法院后,保证人应支付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4、承诺书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结清本金及占用费后终止。在合同履行中,2012年5月5日,龙袍资金合作社按约出借5万元,借款人周广珍在借款凭证上签名,担保人顾玉平、袁居金以担保人签名。周广珍借款后,利息仅支付到2012年9月20日,2012年9月21日之后利息未支付。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担保人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及利息。之后,龙袍资金合作社追要借款无获,遂于2013年5月20日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原、被告签订的借用互助金合同、保证承诺书、借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龙袍资金合作社与被告周广珍、顾玉平、袁居金签订的借用互助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自己的义务。龙袍资金合作社要求被告周广珍归还借款5万元并偿付利息,有双方签订的借用互助金合同、借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应予以认定。借款人周广珍应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并偿付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超过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担保人顾玉平、袁居金为周广珍借款进行担保,并签订保证承诺书,承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清偿借款后依法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广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龙袍资金合作社借款5万元,并偿付利息(自2012年9月21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3‰计算)。二、被告顾玉平、袁居金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顾玉平、袁居金清偿借款后,有权对周广珍借款人追偿。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周广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审 判 长  盛维军人民陪审员  候裕华人民陪审员  徐克模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杨宗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