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文娟与岳国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娟,岳国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2-1号原告王文娟,孚日集团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文成,律师。被告岳国清,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超,总经理。原告王文娟与被告岳国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建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