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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绿苑饮品有限公司,李修军,王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绿苑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李修军,男,1965年2月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王俊英,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修军、王俊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修军、王俊英于2013年10月28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修军、王俊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豫EN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豫EN13**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