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铁坤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铁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铁坤,男,47岁(1966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铁坤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铁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铁坤,审核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铁坤在本市海淀区等地,虚构自己系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的身份,获取被害人周×甲信任后,以帮被害人周×甲办理部队转业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周×甲人民币185000元。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张铁坤于2012年3月4日被民警抓获。上述赃款现均已退赔被害人,现被害人对被告人张铁坤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已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铁坤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曾供述称,2011年3月间某日,其与老乡周×甲吃饭时称其正做字画生意需要资金,就问周×甲能否借其50万元,周×甲称暂时没有钱。后其二人经常在一起,其就对周×甲说做字画生意如何如何挣钱,后在当年6月中旬某日周×甲约其在海淀区木樨地建设银行见面,用他的建设银行卡给其工商银行卡转账人民币50万元,其给周×甲打了张50万元的借条。2011年6月底周×甲对其称他要转业,问其能不能帮他找个接收单位,其就称帮他问问,但后来也没办成就没对他说。到了当年10月份,周×甲给其打电话让其还钱,后其通过银行转账还了他15万元,后又陆续还了一部分,总计给周×甲人民币32万元。剩下的18万元其与周×甲约定在2012年3月份全部还清。2012年3月2日其回四川泸州筹钱,3月4日回到北京就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其没有对周×甲说过他是中央电视台的,但其车里有其的名片,上面写的是中央电视台数字频道书画频道书画名家栏目策划。2、被害人周×甲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间其碰到之前认识的老乡张铁坤,聊天时其称其已转业了,工作还没有定,就问张铁坤能不能给安排一下,张铁坤就称给想想办法。后到了当年6月份,张铁坤给其打电话称已经托了个领导办这事,但需要50万元的费用。其同意了,后约张铁坤于当年6月15日下午在木樨地建设银行见了面,并向张铁坤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人民币50万元,张铁坤给其打了张收条。后其就在家等消息,期间其曾多次催问张铁坤事情办得怎么样了,他一直在推拖。后其就向张铁坤要钱,张铁坤在当年9月底某日退给其5万元,后就又没消息了。到了当年11月22日其与朋友“斌子”、吴武奇等人在丰台区堵到张铁坤,就一起上了张铁坤的车,并称不给钱就不走了,后在当天晚上张铁坤还了其1.5万元。次日晚上张铁坤又还了其5万元,没有打收条。后其几人在丰台南路的一个宾馆开了间房间休息,其回家拿东西,“斌子”和吴武奇在房间里陪着张铁坤。后其接到吴武奇的电话,称张铁坤没打招呼就走了,其回到宾馆看到张铁坤的手机和车都在,其就去派出所报案了。其于2011年11月24日所作陈述称其是2007年认识张铁坤的,当时他自称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在2010年时他又自称是新华社的记者。其于2012年所作的两次陈述中称在其报警前张铁坤一共还给其315000元,其中现金还了65000元,转账了250000元。后张铁坤的家属又赔偿了其185000元,3、证人倪×的证言证明:其系北京×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公司没有叫张铁坤的男子在其公司任总策划职务。4、证人杨×的证言证明:其与×系朋友关系,其知道张铁坤向周×甲借款50万元,其在黄×甲家中见过张铁坤给周×甲打的一张借条,上面有张铁坤的身份证号码,还写着已归还5万元,还欠45万元。5、证人黄×甲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杨×的证言基本一致。6、证人朱×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23日其接到张铁坤的电话让其去接他,次日其与妻子周×乙在南沙窝桥接到张铁坤,当时他的腿受伤了,张铁坤称周×甲绑架他,他逃跑时从二楼跳下来摔伤了。7、证人周×乙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朱×的证言基本一致。8、证人陈×的证言证明:其系×的亲属,2012年3月30日其赔偿给周×甲人民币185000元,周×甲向其出具了收条及谅解书。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及清点记录证明:2011年11月24日被害人周×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人诈骗人民币50万元,后民警于2012年3月4日将被告人张铁坤抓获归案,并起获贴有张铁坤照片的文化部中乡办传统文化保护部工作证、新闻记者证、新华通讯社摄影师证各1个,及姓名为张铁坤、内容分别为“中央数字电视书画频道书画名家栏目总策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乡办传统文化保护部新闻处处长”的名片2张。10、中央电视台、文化部、新华通讯社出具的证明,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出具的鉴定,工作说明证明:经核实,中央电视台及新华通讯社均没有叫张铁坤的工作人员;文化部并无中乡办传统文化保护部这一部门,文化部机关也没有叫张铁坤的工作人员;张铁坤所持新闻记者证系仿制的非法证件;经民警与原中央电视台供求热线栏目主任郎×联系,郎×称在其退休前该栏目组未有叫张铁坤的工作人员。11、欠条及保证书证明:张铁坤曾向周×甲出具欠条及保证书各1张,欠条内容为“今收到为周×甲办理工作事务费用435000元,如没办成我张铁坤保证于2011年12月1日还周×甲先生”,落款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保证书内容为“因为欠周×甲办工作事没办成,需要今晚在一起说事,家中不方便我们朋友去茶社谈事”,落款时间为2011年11月22日。12、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还款证明、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张铁坤在被抓获前共归还被害人周×甲人民币315000元,2012年3月20日张铁坤的家属代其归还周×甲人民币185000元。现周×甲出具谅解书对张铁坤表示谅解。13、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张铁坤的基本身份情况。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铁坤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中乡办传统文化保护部网页截图,证实该部门系民间社团组织。2、“龙飞天下”书画展照片,证实被告人张铁坤曾参与过该画展。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铁坤的辩护人还当庭申请法庭传唤证人黄×乙出庭作证:证人黄×乙的当庭证言证明:其与×系朋友关系,后经张铁坤介绍认识了周×甲,在张铁坤被抓起来后周×甲曾对其称张铁坤不地道借钱不还,才知道他们二人之间有经济纠纷,但具体情况不清楚。后其听别人说张铁坤用周×甲借给他的钱办画展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铁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张铁坤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现被害人周×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铁坤的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张铁坤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铁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诉人张铁坤的上诉理由为其收受周×甲人民币50万元钱款的性质为借款,故其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铁坤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相同。一审法院判决书所列的证据,经查,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张铁坤所提其收受周×甲人民币50万元钱款的性质为借款,故其行为不成立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经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张铁坤向被害人周×甲虚构其能够办理部队转业找工作的事实,并以此为名收取被害人钱款,张铁坤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其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铁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张铁坤的家属代其退赔了全部损失,且被害人对上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对其所犯诈骗罪可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铁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之愉代理审判员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妍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