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刑初字第7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7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2010年6月3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3]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锋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晚饭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中喝了三瓶左右啤酒。当晚23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载有章靓、蒋某的浙G×××××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径大桥北路34号路段时,被在该处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陈某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0.98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的证言,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有醉酒驾驶前科,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寒冰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潘连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