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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海宁与康智远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宁,康智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01419号原告李海宁,男,汉族,农民。被告康智远,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宁与康智远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宁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李海宁负担。审判员  杨恩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