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喜锋与朱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喜锋,朱志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5131号原告朱喜锋。委托代理人陈岭奇,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超。原告朱喜锋诉被告朱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喜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岭奇,被告朱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1日,原告将自己的泵车转让给被告,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10万元欠条一份(车辆转让费)。原告随即将车辆交付被告,后车辆一直都由被告所有并使用,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车辆转让费,双方多次就车辆转让费协商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泵车转让款10万元。被告辩称,因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仅使用几天时间,中联公司通过GPS将车辆锁定,导致被告无法使用,后车辆被中联公司收走,收走的原因系原告在前期未履行其和中联公司之间的协议,因原告违约,故被告不应当支付转让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车辆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就车辆转让协议达成一致,并约定债务承担方式,协议中对车辆总价款及已还款情况进行描述,被告对债务情况知情;证据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0万元的欠条;证据3、快递公司存根三份,证明原告通知被告应当按期偿还中联公司欠款,原告尽到了义务;证据4、行驶证复印件一份,因车辆已被收回,原件不在原告手中,证明签订协议时车辆所有权情况。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2011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因2011年9月1日之前的债务未履行,导致被告不能使用车辆,合同无法履行;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因原告未履行2011年9月1日之前债务,导致被告无法使用车辆,故不应当支付约定的10万元;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曾经收到过其中的一份,内容记不清了;对证据4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证据1、2、4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因不能证明原告证明内容,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朱志超向原告朱喜锋购买中联牌ZLJ5382THB泵车一台、车牌号为豫A×××××;车辆总价款为300万元,原告已支付中联公司27万元,现以10万元转让给被告;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原告的一切经济债务及法律责任均与原告无关,以后的一切经济债务及法律责任由被告负责,被告应按月向中联公司还款,与原告无关。合同落款处有原、被告双方签名。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朱喜锋人民币十万元整,泵车转让款。另查明,争议车辆系原告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分期购买,因逾期还款,被告接收车辆几天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将车辆锁定,导致被告无法使用,被告未进行还款。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5月将该车辆收回。庭审中,原告称车辆2011年9月1日之前已还款金额为27万元,实际还款中存在逾期现象,知道逾期还款车辆会被锁,已口头告知被告逾期情况。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后,原告虽将车辆交付被告,被告亦向其出具10万元欠条一份,但因车辆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原告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存在逾期,车辆交付被告后即被锁定。原告作为车辆的出让方,明知车辆存在逾期还款和逾期还款的后果,但未将该重大事项告知被告,致使被告无法正常使用该车辆,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收回车辆,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车款1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其已将逾期还款情况及后果告知被告,但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喜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喜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梁 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屠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