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兰商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与郭云、张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郭某,张某,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3111号原告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195号。法定代表人房英祥,经理。被告郭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苍山县卞庄镇泇右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511080318被告张某,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苍山县卞庄镇泇右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06078723被告张某,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苍山县层山镇层山东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05118719被告杜某,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苍山且层山镇层山东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201208726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张某、张某、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