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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巴东县恒兴商贸有限公司、张俊峰与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巴东县国土资源局金果坪国土资源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东县恒兴商贸有限公司,张俊峰,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巴东县国土资源局金果坪国土资源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行初字第00034号原告巴东县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兴,董事长。原告张俊峰。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邓玉平,局长。被告巴东县国土资源局金果坪国土资源所。法定代表人张祖国,所长。委托代理人黄文龙,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刘昌龙,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副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恒兴商贸有限公司、张俊峰诉被告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巴东县国土资源局金果坪国土资源所行政处罚一案时,原告巴东县恒兴商贸有限公司、张俊峰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恒兴商贸有限公司、张俊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东县恒兴商贸有限公司、张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东县恒兴商贸有限公司、张俊峰负担。审 判 长  覃友平审 判 员  田延龙人民陪审员  朱 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向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