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素荣与张清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荣,女,1975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清丽,女,1972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张素荣申请执行张清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张素荣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调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