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世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世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67号罪犯陈世勇,曾用名陈林,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岚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安刑减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世勇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5月5日止;岚皋县人民法院根据罪犯家属申请,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岚刑执字第00038号刑事裁定,免除陈世勇罚金2000元。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世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1个,提请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世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踏实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了各种劳动改造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10月9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0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陈世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世勇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