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杨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孟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男,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孟某某与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孟某某撤回诉讼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某撤回对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诉讼。本案诉讼费5200元,收取1200元由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米学民审 判 员 王江瑞人民陪审员 范长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