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陈某,务农。被告郭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漳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