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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海敏、陈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敏,陈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刘元,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佳莹,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银宁,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海敏。被执行人:陈行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海敏、陈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海敏、陈行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26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