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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商再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学成与董仙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学成,董仙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射商再初字第0007号原审原告李学成,个体户。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现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董仙松,个体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原审原告李学成与原审被告董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射商调初字第0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于亮亮于2013年2月28日向射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该案再审。经审查后,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裁定:一、本案由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同年7月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审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原审原告李学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审被告董仙松、杨青青归还借款本金268万元。本院在2013年1月30日通知双方到庭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董仙松、杨青青于2013年2月6日前偿还原告李学成借款68万元;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50万元;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50万元;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5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50万元。2、原告李学成自愿放弃利息。3、如果被告董仙松、杨青青有一期未能及时履行,原告可就全部借款本金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的利息损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双方余无纠葛。5、案件受理费28240元,减半收取为14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20元,由被告董仙松承担。再审中,原审原告李学成陈述,董仙松实际欠我46万元,原审中向其主张268万元债权是虚假的。原审被告董仙松亦作了相同陈述。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董仙松系原审原告李学成的嫡亲外甥。2013年1月初,董仙松告知李学成,债权人于亮亮要起诉了。董仙松提出请李学成出面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将所欠他人债务都集中加入李学成的债权。经商议后,李学成表示同意。事后,董仙松即向李学成分别出具了不同日期、金额组成的共计16张借款借据,总金额为268万元。李学成以该借据为证据,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本院调解,达成(2013)射商调初字第0024号民事调解书。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李学成于同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审被告杨青青的诉讼,本院依法裁定照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审原、被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再审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学成与原审被告董仙松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参与对原审被告董仙松位于射阳县合德镇虹亚新城房产的执行分配,增加执行标的额,致使执行申请人受偿比例缩小,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法驳回原审原告李学成的诉讼请求;原审当事人在原审中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审调解书亦应予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射商调初字第0024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李学成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28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240元,由原审原告李学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400元。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盐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 判 长  王 红审 判 员  王国富代理审判员  裴爱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志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