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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夏春梅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龙行初字第41号原告夏春梅。委托代理人毛定儒。被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委托代理人刘海瑞。委托代理人陈宏伟。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钱平。委托代理人张毅。第三人:夏邦大。第三人:夏金花。第三人:夏惠娟。第三人:夏守华。第三人:温州市励拓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贡雨妹。原告夏春梅不服被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抵押行政登记,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时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春梅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春梅负担。审 判 长  赵一睿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人民陪审员  黄 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