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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宋某某,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韩惠亮,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武久文,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卫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韩惠亮,被告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武久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程某甲。由于婚前了解少,基础不牢固,结婚后第二个月被告就打原告。在原告怀孕第三个月时,被告又无故打原告。后被告经常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在家得不到被告的尊重,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经常无端被怀疑。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原告现住娘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程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子女抚养方面,被告经济条件不充裕,还有两个老人进行赡养,考虑到孩子是女孩要求孩子给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婚后能体现的财产包括原告名下的股票,股票账号内还有部分股票基金,大约4万元左右。双方名下虽然有辆车,车是被告的名字,但是购车款是被告父母借的,共同债务是9.1万元,我们要求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程某甲,双方于2013年7月分居至今,婚生女现随女方生活。双方于2007年7月8日购买车牌号为鲁AQ97**别克凯越汽车一辆,购买价格96000元,现车辆登记在程某某名下。2013年3月购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格6000元。原告宋某某39066204号账户内600115东方航空股票9400股。双方对上述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未对上述财产价值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程某某于2012年12月向其工作单位山东省重点工程服务中心交纳100000元投资款,原告要求依法分割此共同财产。被告提供银行账户详单一份,证明该款项系其父亲委托其进行投资,将100000元汇入被告账户中,非共同财产。被告程某某表示购车款中的91000元系被告父母借给被告使用,并提供银行活期账户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款项系其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其使用,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一份、居委会证明一份、被告户籍证明信一份、被告书写的悔过书一份;被告出具的银行活期账户明细一份、工资证明一宗、银行账户明细复印件两张、被告父母书写证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感情较差。现原告宋某某要求离婚,被告程某某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程某甲2007年11月26日出生,年龄尚小,随母亲生活为宜。根据双方的经济及家庭条件,抚养费定为每月1000元为宜。对于财产问题因财产价值尚无法确定,双方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婚生女程某甲随原告宋某某生活,被告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晨兮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