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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余中友与孙宜荣、高明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中友,孙宜荣,高明锦,颜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32号原告:余中友,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孙宜荣,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高明锦,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颜惠平,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中友诉被告孙宜荣、高明锦、颜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中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余中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