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胡光明与衢州市宝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明,衢州市宝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17号原告:胡光明。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被告:衢州市宝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冬。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明诉被告衢州市宝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胡光明负担。审 判 长 王顺华人民陪审员 戚雪生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姁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