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民一初字第01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朱淑霞与陆征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霞,陆征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1807号原告:朱淑霞,女,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陆征华,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淑霞与被告陆征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淑霞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淑霞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淑霞负担。审判员 吴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