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谢正华犯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047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正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047号罪犯谢正华,男,1947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垫法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正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以罪犯谢正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谢正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系老年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正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