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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胡汉武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胡汉武。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胡汉武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调解书已执行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公众号“”